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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
发布日期:2017-10-25 浏览次数: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文件

京医保发[2012]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大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公费医疗费用合理支出,经研究,现就北京市属院校学生和中央属院校一般教职工及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

  大专院校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及其他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积极落实初审、复审、自查等管理措施。

  二、就医管理

  (一)校医院(医务室)管理

  大专院校校医院(医务室)应严格公费医疗享受人员范围,认真查验患者身份,并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处方和有关表单,规范书写,合理用药。严禁冒名就医、超量、超适应症、重复开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外诊管理

  1、大专院校应严格执行公费医疗转诊制度,留存相关转诊证明,凡不符合公费医疗转诊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

      2、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时,大专院校应查验是否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进行登记备案,留存纸介及电子数据。就近医疗机构选定后,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得变更。

  3、离退休人员因异地安置长期在境内其他省市居住,需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到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领取《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单》,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三、医疗费用申报、审核就结算流程

  (一)门诊医疗费用申报、审核及结算流程

  1、门诊医疗费用申报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应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向院校申报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材料应包括门诊诊断证明、门诊医疗费收据、门诊收费明细、处方、转诊证明等。门诊医疗费收据应为符合相关规定并用计算机打印的收费凭证,同时需加盖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章。

  2、门诊医疗费用审核

  大专院校对于享受人员申报的门诊医疗费用,应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审核人员应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单据,需退还享受人员。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将审核结果详细记录在报销凭单中,明确个人自费、自负金额及公费医疗实际支付金额,经签字确认后传递给院校财务部门。

  3、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1)大专院校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门诊医疗费用的核对、录入与结算工作。

  (2)财务审核人员应将报销凭单内容与对应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核对,确认个人自费、自负金额及公费医疗实际支付金额准确无误后,将签字确认的报销凭单及相关单据传递给财务数据录入人员。

  (3)财务数据录入人员需将报销凭单内容与对应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系统,并将相关单据传递给财务部门出纳人员。

  (4)出纳人员需再次将报销凭单内容与对应的门诊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报销凭单中公费医疗实际支付金额为享受人员结算支付相关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完成后,将报销凭单及相关单据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二)住院医疗费用申报、审核及结算流程

  1、住院医疗费用申报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应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向院校申报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材料应包括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

  2、住院医疗费用审核

  (1)大专院校对于享受人员申报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审核人员应核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单据,需退还享受人员。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将审核结果详细记录在报销凭单中,明确个人自费、自负金额及公费医疗实际支付金额,经签字确认后传递给院校财务部门。

  (2)大专院校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住院医疗费用的核对、录入与申报工作。

  (3)财务审核人员应将报销凭单内容与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核对,确认个人自费、自负金额及公费医疗实际支付金额准确无误后,将签字确认的报销凭单及相关单据传递给财务数据录入人员。

  (4)财务数据录入人员需将报销凭单内容与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系统,打印生成《大学一般人员住院费报销明细表》,并报财务负责人审阅、签章。

  (5)大专院校应按公费医疗有关要求,将财务负责人审阅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大学一般人员住院费报销明细表》及相关住院医疗费用单据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复审后,大专院校需按复审结果填写《公费医疗经费领款凭证》。

  3、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1)大专院校财务人员应按市医保中心复审结果,核对报销凭单中个人自费、自负金额及公费医疗实际支付金额等内容,并将报销凭单与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单据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相关单据传递给财务部门出纳人员。

(2)出纳人员需再次将报销凭单内容与对应的住院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报销凭单中公费医疗实际支付金额为享受人员结算支付相关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完成后,将报销凭单及相关单据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三)月报表的核定与申报流程

  1、月报表生成与核定

  (1)大专院校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月报表》的生成与申报工作。

  (2)《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月报表》生成前,财务专职人员应将财务录入人员录入的单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打印生成上一月《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月报表》。

  (3)财务专职人员应按《关于北京市普通高等院校领取公费医疗标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51号)规定,对《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月报表》中享受人数进行核定。

  (4)经核对无误的《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月报表》,需财务部门专职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2、月报表申报

  财务专职人员应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北京市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月报表》上报市医保中心。申报时,应将享受人数的核定材料一并上报。

  四、财务管理

  大专院校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应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公费医疗支出明细账,明确体现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情况,确保财务规范性和数据准确性。相关凭证、账目应按有关规定留存备查。

  大专院校的财务部门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开户账号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相关证明及时到市医保中心进行备案。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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