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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12-13浏览次数:字号:[ ]

中国农业大学

学生就医办法及医疗费报销须知

 

我校计划内统招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在校期间享受本校公费医疗待遇,其就医办法及医疗费报销按《中国农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一、就医须知

(一)办理医疗证

新生以班为单位,由班长或生活委员到校医院保健科统一办理医疗证(每人交一寸照片一张)。

(二)校医院开诊时间

校医院每天 24 小时均有大夫值班,具体门、急诊时间如下:

门诊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 8 : 00 — 11 : 30 13 : 30 — 17 : 30

冬季 8 : 00 — 11 : 30 13 : 30 — 17 : 00

急诊时间 :周一至周日 除日常门诊以外的时间

(三)就医办法

1 . 到校医院看病,须凭 本人 医疗证挂号,全额交纳各项费用。个人保存好交费单据,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可在报销日到校医院报销。

2 . 如需转院就医,须由校医院医生根据病情开具转诊单(包括急诊病人转院),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一周。一般情况转诊只能转到我校合同医院——北医三院;特殊病种,如传染病、精神病、肿瘤等可转到相应专科医院。病情危重等紧急情况,可自行呼叫 120 或 999 急救中心。

3 .如需 到合同医院、特殊病种专科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须由合同医院开具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并由合同医院盖章,经校医院同意 后 再到指定医院就诊。

4 .就医实行病历管理,学生第一次到校医院看病时购买病历本,病历本由本人保管,再次就诊时凭病历本看病;在外院就医诊断结果,由校医院医生登入病历本;报销时须带本人病历本审核报销。

5 . 100 元以上(含 100 元)的大型检查、化验、治疗等项目,须经校医院主管院长审批后再交费检查(急诊除外)。未经认可,自行检查或治疗者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二、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一)公费医疗待遇

1 .对享受本校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学校每学年给予每人 70 元医疗补贴,由校财务处分 10 个月打入个人帐卡(每月 7 元, 2 月和 8 月份不发)。

2 .享受本校公费医疗 待遇 的学生, 全年 医疗费在 300 元以下,全部自理;住院费用超过 300 元以上部分, 在国家规定的药品、检查、治疗项目内的(下同) , 报销 94% ;急诊医疗费每次超过 300 元以上部分, 按规定比例报销;患有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高血压、糖尿病、脑血管病、血液病、冠心病、前列腺病等慢性病,以及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可当年累计, 300 元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慢性病患者当年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一次性扣除 300 元后不再重扣, 即门诊或住院医疗费实行先扣后不扣 。

3 . CT 、核磁等大型化验、检查、治疗费在 100 元到 300 元之间的先扣除 10% ,在 300 元(含 300 元)以上的先扣除 20% ;需部分自付的药品,先扣除 10% ,余额再 按规定比例报 销。

(二)公费医疗报销办法

1 . 每个月两校区均有相对固定的报销日,报销地点在校医院,每月报销时间见校医院通知。

2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经校医院同意转外院就医者,报销医疗费时 需持转诊单、医药费收据及明细单、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本人学生证及公费医疗证。 单项检查费在 100 元以上的需附明细单及审批单。

慢性病患者在第一次报销时,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疗办)发给报销手册,再次报销时需携带。

3 .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因病住院需借款者,须凭医院住院通知单或医院催款单到校医院开 具 经费支用单,到学校公疗办办理借款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 一般住院借款在 3 万元以下交 20% 押金,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交 30% 押金。患者出院 后应在一周内,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将住院结算单、相关证明及单据交到校公疗办 (如支票有余款,必须在二日内退回), 由校公疗办报送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4 . 学生入校后因原发病(入学前已有的原发慢性病或先天性疾病)就医发生的费用由学生自理。

学生寒暑假回家期间、因病休学期间,以及因其它原因办理休学者,在家乡当地医院就医的,医药费不予报销。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当地就医的,经主管院长同意,并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上报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5 . 下 列费用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一律自理。挂号费、咨询费、建病历费、出诊费、会诊费、材料费、特护费、煎药费、取暖费、 120 和 999 车费,气功费、按摩费,验光配镜、牙齿修复、洁牙镶牙、整容美容费,预防用药、疫苗费、各类健康体检费、疗养费、微量元素检查费, 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等发生的医疗费, 公费医疗规定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等。

 

三、保险索赔须知

已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同学,如发生运动受伤、骨折等情况,看急诊应在二级或三级正规医院就诊,并同时由该院开具诊断书,所支付的费用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学生保险险种及责任说明见学生处网页)

(一)就医要求

发生意外伤害需要急诊的,可在就近公立医院治疗,后期治疗应转入区、县级(二级)以上医院治疗;住院就诊需在区、县级以上医院治疗。

(二)学生平安保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索赔手续

1. 意外事故经过,医药费的原始收据、门诊医疗手册及用药处方。

2. 医院诊断证明书(如在两个以上医院诊治,需有每个医院的诊断书)。

3. 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由司法或劳动部门出具)。

4. 若被保险人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5. 被保险人死亡时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父母)身份证明复印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所有受益人亲笔签字认可的保险分配方案的文件。

 

 

 

校医院电话 东区急诊: 62736761 ;西区急诊: 6273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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